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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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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创新养老服务床位供给,完善就近养老服务模式,加快形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在梳理总结2020年西城、朝阳、海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牵头制定了《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聚焦重度失能老年人等基本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和集成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家庭照护床位建设。

  专业支撑。激发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品牌连锁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源优势,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优质的照护服务。

  家庭参与。发挥家庭成员在老年人长期居家照料服务中的基础作用,通过组织居家照护者技能培训等支持方式,提升家庭照护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愿望及需求。

  三、制订过程

  在《管理办法》制订过程中,我们先后参考了上海、南京、成都等城市的家庭养老床位政策,也吸收了西城、海淀两区的试点经验,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以及16个区民政局征求了意见,通过市民政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根据意见建议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6条,主要包括概念定义、服务对象、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申请流程、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终止、争议处理、支持政策、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等12方面内容:

  (一)概念定义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是依托就近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家庭适老化改造、信息化管理、专业化服务等方式,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搬到老年人家中,将专业的照护服务送到老年人的床边。养老、家庭、照护从三个维度定义了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养老表明服务属性,家庭展示场所特点,照护体现服务专业性,是针对居家的重度失能老年人配给了专业照护服务的养老床位。养老家庭照护床位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临时托养床位、养老机构的集中照料床位,分别对接居家、社区、机构场景下老年人的专业照护需求,共同构成了我市养老服务“三张床”。

  (二)服务对象

  从目前市级财政保障能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专业照护服务需求紧急程度等几方面综合考虑,我市养老家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如下:

  具有本市户籍居家生活并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可扩展到中度失能老年人。

  重度残疾老年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老年人。

  针对以上服务对象建立的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纳入我市“七有”“五性”养老服务监测评价指标。

  (三)服务机构

  为保证服务质量,开展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二是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能够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三是设置24小时工作机制,接收处理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的主动求助和信息管理系统提示的风险信息,并在15分钟之内进行回应处理,提供相关服务。

  (四)建设标准

  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居家环境能够基本满足重度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件;二是安装必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以便常态掌握老年人生理及生活情况。根据失能老年人是否长期卧床等实际生活情况,可在无障碍设施、配置护理型床以及智能化监控照护设备之间有所侧重。

  (五)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在家庭中享受专业照护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常住地所在区民政局公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建设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考虑到服务能力和成本,原则上应就近选择常住地的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需求评估。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精神状态等因素,制订个性化专业照护方案,并建立服务档案。

  3.签订协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

  4.缴纳费用。服务对象应按照服务协议规定,按期缴纳照护服务费用。养老家庭照护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根据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因素采取市场定价,由服务机构自主确定,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六)服务终止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出现以下情况即为终止:一是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变更居住地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二是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三是签约服务对象去世;四是其他妨碍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

  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代理人可重新选定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区民政局应积极提供帮助。

  (七)服务人员

  养老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安排专门的服务人员上门提供照护服务。服务人员应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派养老护理员住家服务。

  (八)服务内容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协议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辅具支持、心理服务、居家安全协助等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服务清单、服务标准,明确发放运营补贴的相关要求。

  (九)争议处理

  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发生争议纠纷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支持政策

  1.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京残发〔2020〕15号),申请进行养老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享受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补贴。

  各区民政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区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政策,可将智慧健康信息化养老服务设备一并纳入适老化改造并给予相应补贴。

  2.养老机构运营支持。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补贴参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执行,市财政按照每床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各区补助,区里给予每床每月补贴低于500元的,以实际补贴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经费,资金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管理和使用。

  签约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

  3.医疗保障支持。将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老年人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范畴,享受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免费体检、预约转诊、开具长处方等服务。符合家庭病床条件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实时结算。

  (十一)监督管理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坚持“人床匹配”原则,服务协议生效后,由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服务终止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服务机构无法变更的特殊情况,区民政局应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予以变更。

  各区民政局要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专项监管责任,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发生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等问题及失信行为,经核实属于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养老服务机构相应责任。

  各区民政局、签约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及家属反映的问题。

  (十二)工作要求

  各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在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中供需对接、监督管理、社会参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有条件的区可探索将高龄且独居老年人、中度失能老年人纳入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运营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暂不纳入全市“七有”“五性”监测评价指标。

  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区,应探索将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做好政策衔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1〕47号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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